尊敬的客戶:
根據《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yōu)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的規(guī)定: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9號)規(guī)定的:
在2021年12月31日前,年終獎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
計算方式為: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您2021年度未使用過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式且有需要使用的,須于2021年12月31號前將年終獎發(fā)出,年終獎的計稅方式仍可享受單獨計稅。2022年1月1日起所發(fā)放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特此通知
東莞市友誼國際勞務有限公司
東莞市友通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